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以雇主的遗产
www.110.com 2010-07-23 15:00

    「案情」

    原告:蒋秀蓉,女,19岁,住四川省新津县龙马乡宝敦村四组。

    被告:彭润明,男,62岁,住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政府宿舍。

    被告:邱家乐,男,60岁,住四川省县新津食品公司宿舍。

    被告,朱翠莲,女,57岁,住址同上,系邱家乐之妻。

    1988年6月,原告蒋秀蓉被新津县食品公司职工彭继承、邱国红夫妇雇为保姆,同年7月26日凌晨4时许,凶犯王念先报复行凶,持刀闯入彭、邱家,从蒋秀蓉卧室阳台门入室,被蒋发现,王用刀刺杀蒋。据蒋事后自述:当时,自己一面用脚踢挡刺来的刀,同时将在身边入睡的雇主之女彭运迪(一岁)往床内侧推,并大声呼喊。雇主彭继承、邱国红夫妇闻讯,从另一寝室赶来,彭与王搏斗,邱则将彭运迪抱回自己寝室。王将彭继承、邱国红先后杀死,又持刀将彭运迪和蒋秀蓉杀成重伤。在公安人员和群众围堵下,王跳楼身亡。彭运迪和蒋秀蓉被送往医院抢救,彭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蒋秀蓉身负31处刀伤,经医院抢救脱险,住院治疗72天,花医疗费共7329。08元,其中7044。80元由新津县食品公司垫付。蒋伤愈出院后,因左足跟肌腱及左上肢肌腱损伤,留有残疾,生活自理能力差。

    凶犯王念先家中有父亲,年老;母亲无职业,多病;妻子彭惠英,为该县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女儿王君(7岁),现读小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有:黑白电视机一部(已坏),电风扇一台,单人沙发一对,少量日常生活用品和几件旧家俱。

    被害人彭继承、邱国红死后,彭继承之父彭润明和邱国红之父母邱家乐、朱翠莲清理遗物,计有遗产:除家用电器及大量家俱衣物外,尚有个人购买的一套住房以及现金、存折、债券、金首饰、手表和应收欠款等约2。6万元。

    1989年3月,蒋秀蓉向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的继承人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从所继承遗产中补偿其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

    原告蒋秀蓉诉称:自己是在彭、邱家当保姆时受害的,在凶手死亡且无足够遗产可以清偿其损害赔偿之债的情况下,雇主的继承人应该从继承财产中给予自己伤残补偿费和承担医疗费,并称案发时自己有维护雇主利益,保护雇主小孩彭运迪的情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