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吴玉和多次赊购原告赵成化所经销的饲料。2003年6月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吴玉和立一欠据:欠赵成化现金4300元。2004年5月10日原告赵成化起诉被告吴玉和要求偿付尚欠的饲料款2000元。被告吴玉和辩称,款已付清,还款情况记录在欠条的右边,该部分内容已被原告剪去,并申请对是否还款进行测谎鉴定。经审查,欠条内容立在一张饲料加工单据的背面,从饲料加工单的正面铅印字迹显示,欠条的四周已剪去。审理中原告赵成化以无时间为由拒绝测谎鉴定,另赵成化对已付2300元的具体情形叙述不清。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赵成化提起诉讼的证据是被告吴玉和立的欠据,但该欠据左右两边已经过修剪,原告赵成化对欠条裁剪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按常理被告也无需先剪好纸张立据或立据后再修剪欠据;原告陈述被告已付款2300元,对付款情形叙述不清,故原告陈述的内容真实性存在疑点;原告以无时间拒绝测谎非正当理由,如果原告陈述内容客观真实,应当履行配合鉴定的义务。综上,原告起诉依据的欠据存在严重瑕疵,其证据的关联性难以确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其依据不能证明其观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成化要求被告吴玉和支付欠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
[评议]
本案双方对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是该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即原告提供的欠据能否证明被告欠款。简单从证据本身看,被告不能提供已还款的证据,被告的陈述不能与原告欠据相对抗,应支持原告请求,法院应当判决被告败诉么?此案便涉及到法官认定证据的另一原则——生活经验法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说服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生活经验法则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的领悟的客观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依据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很多,而有些是当事人只持有间接证据,这便需要法官对这些间接证据的可采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审查其能否构筑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证明目的的唯一性。审查的过程便是法官对证据的确信过程,也是法官运用间接证据和生活经验对证据的采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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