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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中的盖然性规则及价值权衡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案情介绍?牐烈?行与B公司因贷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A银行诉称:1996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短期贷款4000万元,年利率为4%,期限为3个月。同时,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作为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以估价4000万元的财产作为还款担保。贷款期限届满,被告不能如期还款。考虑到被告对外具有较大规模的长期投资而短期流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原告同意将贷款期限延长至5年。双方另行签订一份贷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4000万元,年利率为5%,期限为5年。该合同编号与前一份合同相同,抵押合同未变。为避免与银行内部有关规定冲突,未注明该合同是对3个月短期借款合同的变更,并倒签合同日期为1996年1月8日。2001年1月8日,变更后的合同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B公司辩称:1996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贷款合同两份,贷款额均为4000万元,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5年。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3个月短期贷款,但未发放5年期贷款。因短期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5年期贷款合同是3个月短期贷款合同的变更,还是与3个月短期贷款合同相互独立。为阐述各自的观点,原、被告双方都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原告认为,两份合同编号相同,贷款金额相同,并且以同一份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应认定5年期合同是对3个月短期贷款合同的变更。被告则认为,两份合同在贷款项目、种类、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且5年期合同中并未注明是对3个月短期贷款合同的变更,因此应认定两份合同相互独立。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张针锋相对,都不能提供确切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A银行应证明5年期贷款合同是3个月短期贷款合同的变更。问题在于,原告应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变更合同的事实,即法官在认定合同是否变更这一事实时,如何确定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的事实争议,法官应当依据民事诉讼中的盖然性规则,并合理考虑法的价值因素来进行事实认定。

    一、盖然性规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所认定的事实,常常不可能达到绝对真实的程度,而只能是一种相对真实的事实。这是由时间的不可逆转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所决定的。正因如此,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当然不能要求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其绝对真实的责任。盖然性规则正是基于这种理论而发展起来的事实认定规则,即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时,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熞?求法官通过对证据的调查、审查、判断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这一规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确定两个方面。按照该规则,如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发生具有较高的盖然性?熢蛑髡鸥檬率捣⑸?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熛喽匀擞?就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或者,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较高的盖然性,则认定其证据已经达到证明标准,反之则不能认定其证据达到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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