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9年3月,原告王君伦从武汉医疗特种器械制造厂购回一台WQE6330江夏轻型客车,没有购车发票。同年10月6日,王君伦与被告王俊约定以2万元将此车卖给王俊,王俊给付王君伦500元,并出具欠车款19500元欠条一张,
欠条写明:“今欠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9500(元)整”。并注:“①该车处理后,付清以上欠款。②王君伦必须将该购车发票复印件交给本人。③王君伦也可联系买主,若联系到买主,可将车开走,同时欠条作废。④若给王君伦以该车换取旧奥拓车一辆,王君伦应再补给伍仟元,同时退回欠条,将所换车开走。欠款人:王俊。协商人:王君伦。公证人:刘首华。”
同年11月25日,王俊将该车与龚洪以车户为王强的鄂E80208号奥拓小客车达成换车协议。王俊将奥拓车换回后,同王君伦到宜昌市伍家区楚天企业总公司汽配经营部协议检修项目。后因王君伦一人到修配厂主张增修了661元的项目费用,双方为661元由谁负担发生分歧,王君伦一直未将奥拓车开提走。
2000年1月2日,王君伦将王俊挂户宜昌市夷陵区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开走后,遂于同年1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王俊迅速支付车款19500元,利息2340元,误工费200元,旅差费820元,合计22860元,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将王俊的鄂E13043号车扣押。法院于同年1月19日依法裁定将该车予以扣押。审理中,王俊提出反诉,要求王君伦赔偿因扣车造成一个月的养路费900元,运管费75元,税款500元,利润3500元,合计5595元。
审理查明,王俊的鄂E13043号东风140型加长货车的养路费等缴止1998年底。
「裁判要点」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的车辆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关系,车子未予上户,其买卖关系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示的财产。因被告将原告的车与他人调换,致使该车不能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俊支付19500元车款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在车辆买卖中附有条件,故原告王君伦要求被告王俊支付利息等损失336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君伦将挂户小峰汽车运输公司的鄂E13043号东风加长货车扣押,给王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俊要求王君伦赔偿一个月的扣车损失5595元,本院只能据实支持3457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1、王俊给付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9500元。2、由王君伦赔偿王俊的扣车损失费人民币3457元。3、上述一、二项相抵后,由王俊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给付王君伦车款人民币160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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