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王维勤与被告马建梅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和装修房子分别向原告借款18000元和3000元,为此出具借据两份,言明:“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壹万捌千元正(整),二年内还清”,“今借王维勤人民币叁千元正(整),一年内还清”,这两份借据被告签署的落款时间分别为6月24日和6月27日,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书写时间实际为2000年6月24日,此系被告笔误。在300O元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用电话与被告联系催要欠款,2001年12月20日上午,原告经与被告电话约定来到被告家中,其间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将两张借据撕毁并扔进厕所马桶。原告将撕毁的借据拼接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被告则以欠款还清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原告所持自勺欠条被撕毁的原因和过程,双方的解释截然不同,原告称:被告称她给原告的借条字写得不好。现在她的字写得好了,上述2.1万元欠款,被告说是要先还上1万元,剩下的重新打一张欠条给原告,于是原告将欠条给了被告。但当被告拿到后,却将两张借据撕掉,并扔到厕所的马桶里,原告遂要求被告还钱并重写借据,这时被告说钱在银行里,还要过几天还,并拒不重写借据,原告无奈到厕所将被撕碎借据捞出,并拨打110报警。因被告家的具体门牌原告不清楚,原告下楼接110警车,但被告趁机离家。无奈原告将借据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21000元及利息。被告对欠条的撕毁原因却称:2001年12月17日,原告来电话称因急需用钱催要已到期的3000元借款,我便说准备将欠款21000元于12月20日一并归还。第二天我从胞兄处取回他12月17日当天营业收入的15000元,连同自身积蓄6000元,共21000元放在一信封中等原告来取。2001年12月20日亡午。原告来到我家,双方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我拿到借条辨别真伪后,就将借条撕毁投入厕所马桶中。原告在离开我家之前称要方便去过厕所一趟,但没想到原告将我投入马桶中的碎纸条捞了上来,拼粘后提起诉讼。
[审判]
案件在审理中,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具有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有义务保持欠条的完整性,但现在欠条已被撕毁,并且是被被告所撕毁,原告对此不能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应当承担保管不善致使欠条被撕毁的责任,原告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有瑕疵,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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