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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条还打不赢官司?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我们都知道,我们中国有句古话,“私凭文书官认印”,可见,字据是多么重要。特别是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今天,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观念更已深入人心。所以读了人民法院报2006年4月5日四版《“分手费”无名堂 索“欠款”被驳回》一文,就有点少见多怪。

  文章说, 4月4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分手费”而引起的特殊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言某败诉。言某与男友向某同居过一段时间,2003年5月,在向某的要求下,两人分手。分手时向某对言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03年年底还清欠款5000元。言某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审理中,原告坚持向某向其借款5000元的事实,但向某认为5000元的欠条是怕言某寻短见而写,属分手费,根本没有向言某借钱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言某仅凭向某出具的欠条不能证明有借款的事实,其又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言某的诉讼请求(?id=95068)。

  联想到检察日报2003年5月21日《法治评论》专版《借条官司举证规则成全了索贿人?》一文的报道:去年戚墅堰区检察院民行科还审查了一起分手恋人之间15万元借贷纠纷案,也是一张被怀疑有假的借条,但因男方举出的证据无法否定自己亲笔写下的借条,法院还是判决他付给女方15万元。据男方陈述,这是女方在男方提出分手时要求男方承诺的所谓“青春损失费”,男方出于无奈写下欠条,本就无意承诺,事后女方多次索要未果,遂打起了官司。庭审中男方陈述了写借条的经过,但法院还是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认为男方写下欠条,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履行 “债务”,判令偿还“欠款”。上述关于恋人分手的欠款纠纷案的审判长就曾经真诚地对检察官讲过:“希望你们查出真相,还事实本来面目,我也知道欠条是男方逞一时之勇所写,借款事实是不存在的,但我拿什么来否定这欠条呢?我只能这样判。”

  从普通人的角度看,第二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来说绝对都是不公平的,法院保护了非法利益,而第一个则符合公众的心理;但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我认为法院的第一个判决并不无问题。试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及有关理论认识进行分析。

  作为法官,我们也知道,槌敲下去,维护的不一定是真实的、合法的权利(尽管我们试图并竭力想达到上述目标)。许多人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认为应强调法院职权主义。本文就从制度来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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