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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引言」

  本案的焦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特殊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本文将从上述两项赔偿项目的立法目的入手,结合本案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2日,原告董宝华(男,1938年1月8日出生)乘坐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68路汽车行至三环路丽泽桥处,因车辆颠簸,致使原告头部撞到车顶,原告当即被送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以下简称友谊医院)进行治疗,次日住院,入院诊断原告颈部外伤,颈髓挫伤,颈椎间盘突出,脑振荡,头顶部皮肤软组织挫伤,2003年5月2日出院,诊断为颈髓挫伤,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脑震荡,头顶皮肤软组织伤。2003 年7月21日原告因头部外伤后四肢麻木、无力3个月入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0日出院。2003年11月3日原告因双上肢麻木、右下肢无力入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手术治疗,2003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后原告继续在北京博爱医院治疗。     原告1988年从北京市印刷物资公司退休,现每月退休金1012元,退休后原告在北京格雷维尔电子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6月14日北京格雷维尔电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原告月工资1500元,已由该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4月至今因事故一直未上班,自2003年4月至今未发放其工资。

  董满仓系原告董保华与李淑琴(已故)之子,现年40岁,系河北省香河县钳屯乡红庙村村民。

  2005年2月,原告将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董满仓生活费、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4万余元。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述事发时间、地点、经过均认可,愿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意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但对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提出异议。被告认为,事故并未造成原告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其收入亦并未全部丧失,应根据原告收入减少的情况考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被抚养人已40多岁,不需要扶养,不同意赔偿其生活费。并申请法院调查原告收入情况及被抚养人状况。

  诉讼中西城区法院经当事人申请,进行了有关鉴定和调查。

  1、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2005年5月8日,该所出具鉴定文书,结论为原告董保华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为IX级(伤残率20%)。

  2、经调查,原告1988年从北京市印刷物资公司退休,现每月退休金1012元,退休后原告在北京格雷维尔电子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6月 14日北京格雷维尔电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原告月工资1500元,已由该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4月至今因事故一直未上班,自2003年 4月至今未发放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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