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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案情]

    2002年6月3日上午,曹华初陪妻子王小华到湖口县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当晚20:30王小华自然分娩一男婴。21时王小华胸闷、心悸,阴道出血不止,经抢救无效于22:10死亡。医院在 “死亡报告单”的“死因及讨论结果”中写有 ① 产后大出血,② 失血性休克。当晚约11时,医院派车将王小华尸体送往武山镇五里村。同年10月18日死者王小华丈夫曹华初、女儿曹琪琪,儿子曹谦、母亲沈干荣、父亲王幼初作原告诉至湖口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由湖口县医院依法承担王小华死亡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83321.84元。

    湖口县医院应诉后,向法院提出对王小华医疗事件申请医学鉴定。九江医学会组织抽取专家,于2003年1月15日对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病历书写尚欠规范,入院时未及时定血型,催产素点滴无专人监护,记录不全,但产妇死亡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故本医疗事故争议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曹华初收到九江医学会的鉴定后,表示不服,申请湖口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本事件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后,经审查认为:王小华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死者到底是何原因引起大出血,没有尸检报告,该中心不能下结论,不同意书面复函。

    [分歧]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1、医学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签定结论,湖口县医院是否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本案赔偿标准究竟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评析] 

    笔者现就以上问题具体作以下分析:

    一、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规定确立了医疗事故的四个构成要件:即1、损害要件;2、医疗行为的违法要件;3、违法及过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4、医疗行为的过失要件。本案王小华在产后因失血过多死亡,该医疗损害的产生,存在多个因素的介入。如未严格按照妇产科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入院时未及时定血型、催产素点滴无专人监护、不典型羊水栓致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对多因素介入情况来客观判断医疗行为所起的作用,则是医疗行为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关键所在。医学会鉴定结论认定产妇死亡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该鉴定结论是在王小华死后未进行尸检,仅凭双方主要是湖口县医院提供的书面材料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不能从客观上认定医疗行为与王小华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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