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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欠条是否应予认定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案情:

  2002年12月29日,谢某购买杨某某的奶牛,当时付定金5000元,剩余款向杨某某出具欠条,并约定在2003年元月20日付清。次日,杨某某将两头奶牛送至谢某所在村。由于谢某没有按期支付剩余款,杨某某遂诉至法院,称谢某购买其二头牛,大牛14000元,小牛10000元,已付5000元,要求谢某支付尚欠款19000元。杨某某为证明其主张举证了谢某签名的欠条。该欠条注明“今有谢某欠杨某某牛款19000元,限2003年元月20日付清。如违约,把大牛返回,5000元定金作废。”

  谢某主张只购买了一头牛,价格是14000元,现尚欠杨某某9000元,欠条是杨某某书写的内容,其签名;欠条中“19000元”的“1”是添加的。谢某为证明其主张举证了证人李某、王某、盛某证言。证人李某证实:与谢某是同村人,在同一天也购买了杨某某一头牛,第二天杨某某送了二头牛,其牵走一头,谢某牵走一头,谢某与杨某某交易时其不在场;证人王某、盛某证明:在2002年12月30日,杨某某送了二头牛到该村,李某牵走一头,谢某牵走一头。

  诉讼中,杨某某自认李某与谢某在同一天也购买其一头牛,但主张第二天送的二头牛均被谢某牵走;同时自认欠条内容是其书写的。法院根据谢某的申请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欠条进行鉴定,结论是不具备鉴定条件。

  分歧:

  本案合议庭在研究中,对谢某购买牛的数量、欠款数额事实的认定形成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书证的证据效力大于证人证言的效力。因此,依据欠条应认定谢某购买了二头牛,尚欠牛款19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从欠条的内容审查看,欠条内容存在矛盾,且与杨某某诉讼中对买卖事实的陈述不一致,因此,对欠条不应予以认定。

  笔者的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处理实际涉及对证据“欠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的审查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且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时,可以借鉴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确定案件事实;当依据单一书证证据确定案件事实时,在审核认定上还应从书证的形式、来源是否合法,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审查。对书证内容的审查判断,主要依据逻辑规律、经验法则考察书证所反映的事物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明所表明的事物的联系是否顺理成章,重点是查找矛盾和分析矛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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