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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必要共同诉讼案的评析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案情

    2000年10月,陈某等六人合伙购买渔船一艘,并推举陈某任该船船长,该渔船在一次出海捕捞中因丢失网具而无法生产。2001年5月,陈某等六人经商量,同意由陈某出面向郑某借款5万元购置网具再出海生产。同年5月20日,陈某向郑某借款,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郑某,载明:“今借到郑某款项人民币5万元,用于×××××号船购置网具,月息2%,定于2001年10月底还清。借款人:陈某。”陈某借到款后为该渔船购置了网具。此后,该渔船在出海生产过程中,大家闹有矛盾,且因渔船较小无法到深海捕捞而经常亏损,遂泊船停业。郑某因追索欠款无着,于是以陈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处理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郑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必要共同诉讼,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决定通知其他五个合伙人参加诉讼。

    评析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以避免因分别审理和判决导致分割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造成相矛盾的判决。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而诉讼标的共同性又是由实体法律关系所决定的。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利害关系而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诉讼中诉讼标的就是共同的。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一方当事人之间原来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他们作为当事人一方提起或参加诉讼,就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二是共同诉讼人一方本来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才在他们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决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或对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有合并牵连性或共同性。从不同的角度看,这既是构成共同诉讼的基本条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一基本条件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与此相对应,受诉讼院对数个诉讼请求有管辖权,称为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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