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杨定秀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望西柱
被告(被上诉人)望开发,望西柱之子
原告杨定秀于1941年与望作印(男,生于1920年1月12日)“拿了八字”,结为夫妻。1947年5月,望作印被国民党抓壮丁当兵。1949年,望作印随国民党残余部队去了台湾。1955年,杨定秀与李德寿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56年11月生一女儿李红,1992年4月15日,李德寿因病去世。望作印去台后一直未再婚,居住在台湾省台南县宫田乡隆本村2邻隆田273号。1989年望作印第一次回大陆探亲,在宜昌县台湾事务办公室帮助下,与侄儿望西柱、侄女望西梅团聚,1993年望作印回乡省亲,原告杨定秀与望作印取得了联系。1996年望作印申请定居,定居后的赡养担保人为望西柱。1996年5月28日,中共湖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以鄂台办居字(1996)047号文件批复,同意望作印回大陆定居,其定居后的住房及一切生活费用自理,定居在乐天溪镇腰棚子村,原告杨定秀与望作印及侄儿望西柱一家在新建房屋共同居住。1999年2月9日,望作印立代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1、1993年我赠与杨定秀3000元美金及利息归杨定秀所有,现存入宜昌市商业银行三峡支行存款5万元留我和她治病之用、生活开支。我的百年之事预存2万元在乐天溪信用社。2、我存宜昌县建设银行2万元美金,已是开的望西柱的儿子望开发的名字,投资建造的现住房屋一栋3层310平方米,现身边我使用的生活用具将来归望西柱所有。由乐天溪镇法律服务所望西文代笔和见证。望作印于1999年5月12日死亡。
另查明,1、望作印于1997年7月11日将2万美元交被告望西柱,以望开发的户名存入宜昌县建行,定期2年存单在望作印处。到期后,望开发在银行挂失存单后,已支取。2、1998年7月15日,望作印存入宜昌市商业银行三峡支行人民币5万元定期储蓄1年。3、1997年以望作印名义存入乐天溪信用社活期存折2万元,此款杨定秀在望作印去世之前已经支取。4、1994年9月,由望作印投资兴建,以其子望开森名义办理了建房许可证和相关手续,望西柱具体负责施工。在乐天溪镇腰棚子村八组兴建了砖混三层建筑面积342平方米房屋一栋,1995年8月竣工。望作印回大陆定居在此房屋居住,与原、被告共同生活。5、原告个人财产容声165F冰箱一台、金松241S洗衣机一台、福日2176彩电一台、长城落地扇一台、另外还有床一张、桌子一张、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五屉柜一口、寿衣一套、棺木一口。原告杨定秀于1999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一、确认望作印所立遗嘱不能成立;二、确认存入宜昌市商业银行三峡支行人民币5万元所有权属原告,确认在银行挂失2万美元属原告并要求被告返还;三、由被告返还属原告所有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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