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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管辖的案件应尊重原告的选择来确定管辖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原告刘元举。

  被告张建伟。

  一、案情

  一审法院受理原告刘元举诉被告张建伟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张建伟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一审法院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并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刘元举认为应按被告张建伟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张建伟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但根据原告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实施于北京市,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故刘元举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张建伟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张建伟不服一审裁定,以原告并未起诉出版发行单位,不应以诉争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根据“原告就被告”及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两便”原则,本案以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第154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元举不服终审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第179条第1款第(3)项、第183条、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为本案地域管辖,有利于查明侵权事实并及时处理该侵权行为。虽然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但根据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实施于北京,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地,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张建伟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裁定适用“两便原则”确定管辖不妥,属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52条第1款、第153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第(3)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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