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偿还已过时效之债不予支持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案例:杨某和黄某曾系中学同学,平素关系较好。1999年6月20日,杨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遂向黄某借款5万元,并打有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同年7月18日,杨某还款4.5万元,并在原借条的背面注明:“已还款肆万伍,剩余部分下个月内还清。”此后,杨某未还款,而黄某也没再问起。直到2002年3月,黄某因装修房子需要用钱,想起老同学杨某还欠自己5000元,遂向其讨要。杨某刚开始推脱说记不清楚了,但看到自己打的借条后就把5000元还给了黄某。事后,当听邻居说此债务早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用再还时,杨某顿生悔意,在向黄某讨要未果后,遂以所还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此5000元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作为债务人的杨某系自愿履行义务,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判决杨某败诉。
法律常识: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而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权利人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此时,若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如果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杨某所欠的5000元债务早已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作为债权人的黄某已丧失了寻求诉讼保护的权利。但杨某欠黄某5000元这一事实依然存在,它并不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当杨某自愿履行债务时,黄某依然享有受领权并受法律保护。至于杨某事后反悔要求黄某返还,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法律常识: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而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权利人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此时,若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如果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杨某所欠的5000元债务早已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作为债权人的黄某已丧失了寻求诉讼保护的权利。但杨某欠黄某5000元这一事实依然存在,它并不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当杨某自愿履行债务时,黄某依然享有受领权并受法律保护。至于杨某事后反悔要求黄某返还,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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