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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私自驾车伤人 单位免责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冯某、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2005年1月16日22时6分,张某酒后驾驶某机关面包车顺张店区共青团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淄博饭店以西处时,将步行由北向南过公路的李某、冯某、王某撞伤。李某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脑外伤综合症、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冯某诊断为右胫腓骨多发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筋膜间室综合症、头皮裂伤并手术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诊断为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下胫腓分离,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张店区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应负全部责任。

    张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店区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准确,应予采信。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赔偿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张某所在机关对车辆管理制定有相关规章制度,张某作为其招聘的驾驶员违反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外私自驾车外出,对此造成的事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所在机关不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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