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终审审结了一起以聘任法定代表人的形式转让私人诊所承包经营权的民事纠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聘任协议书实质上是转让诊所承包经营权,规避了行政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一中院判定双方签订的聘任协议书无效。
2005年5月,北京天人信和诊所与北京无业人员王女士签订聘任协议书,聘任王女士为该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门诊部的经营管理,承担法定代表人的全部责任。诊所为王女士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王女士每年交纳承包费10万元。协议签订后,天人信和诊所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交付王女士使用,王女士自行租赁房屋开展门诊部的经营活动。2005年11月,因王女士欠交承包费,天人信和诊所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终止与王女士所签订的合同及王女士支付承包费并退还诊所的营业执照、公章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天人信和诊所在没有营业场所、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及运营资金的情况下,仅向王女士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赋予王女士经营该诊所的相关资质,将王女士聘为其法定代表人,使王女士承包该诊所在表面形式上合法化,双方行为的实质是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的规定,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合同被认定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天人信和诊所和王女士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因该协议书取得的财产,均应返还,使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因此,王女士应将其取得的天人信和诊所的证照等物品予以返还,由此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亦应予以交回。天人信和诊所亦应将其取得的王女士的财产予以返还,即将其收取的第一期承包费5万元返还给王女士。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定天人信和诊所和王女士签订的聘任协议书无效,天人信和诊所退还王女士承包费5万元;王女士退还天人信和诊所营业执照、公章等。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健康,一中院于此案审结后向北京市卫生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北京天人信和诊所与王女士的上述规避我国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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