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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存单挂失手续 银行被判担责70%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9月5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存款损失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万年县某信用社赔偿原告张云霞全部存款损失的70%。
    2006年2月6日和4月11日, 原告张云霞分别在被告万年县某信用社存款30000元,10180元,存期一年。2006年1月,张云霞的前夫李双良以贷款需要为由向张云霞借用身份证,并复印了几份。同年2月14日和6月25日,李双良持张云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户籍证明,到被告处对张云霞的上述二笔存款进行挂失。被告办理了该二笔存款的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又应李双良的要求,重新办理了存款手续,存单上的户名仍为张云霞,存折交给了李双良。对此,原告张云霞毫不知情。不久,李双良持新办理的存折将存款全部取走用掉。时至2007年2月22日,原告到被告处取款,方知存款已被李双良挂失并全部取走。经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存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储户丢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为代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本案中,被告万年县某信用社在原告张云霞没有委托李双良办理挂失手续的情况下,仅凭李双良一人持张云霞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的户籍证明,就为李双良办理了张云霞的上述二笔存款的挂失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又在张云霞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为张云霞重新办理了存款手续,并将新存折交给了李双良,致使李双良后来将该二笔存款全部取走用掉,给张云霞造成了存款损失,对此,被告存在着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张云霞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李双良使用、复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的有关规定,为李双良实施办理挂失手续等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机会,对此,原告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存款损失的70%,原告自己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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