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郭德纲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光盘上使用郭德纲的肖像和姓名,在一家北京市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对郭德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郭德纲5万元。据悉,这是继郭德纲因盗版盘起诉二被告侵犯著作权、侵犯表演者权利之后,郭德纲在朝阳法院打赢的第四个官司。至此,郭德纲的盗版盘官司全面胜诉。
郭德纲起诉称:2006年3月,他发现市场上在销售九洲出版公司出版、飞乐影视公司发行的《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DVD光盘和VCD光盘侵权制品。九洲出版公司和飞乐影视公司未经他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进行营利活动。两被告将他的姓名和照片以占满整个主封面的方式印制在侵权制品包装上,其目的在于利用其知名度误导消费者,以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DVD光盘和VCD光盘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行为,并没收销毁全部侵权制品;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飞乐公司辩称,照片是该公司从摄影师农华平处购买的,农华平作为照片的摄影者,对照片享有著作权,因此,该公司具有使用郭德纲照片和姓名的合法授权。郭德纲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在一定范围内应当允许对其肖像和姓名的合理使用。故公司将郭德纲的照片作为音像制品的封面是合理的。即便司构成了对郭德纲的侵权,也应该以消除影响作为赔偿方式,郭德纲的诉讼请求明显要求过高。
九洲出版公司辩称,该公司认为出版涉案音像制品经过了版权人的授权,属于合法使用。因此在出版发行中使用郭德纲的照片及姓名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出版发行中侵犯了郭德纲的权利,则郭德纲已经在著作权纠纷中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要求并已获得了相应赔偿。因此,郭德纲再次以肖像权、姓名权被侵犯提出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该公司作为出版公司,只对出版物具有审查义务,不负责对封面进行审查,本案所涉及到的封面是在发行环节形成的封面,公司不负责制作封面,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飞乐影视公司未获得郭德纲本人的许可在音像制品的封面上使用了郭德纲的三张照片,其对郭德纲照片的使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当使用,已构成对郭德纲肖像权的侵犯。同时,飞乐影视公司在未获得上述音像制品中郭德纲的作品著作权授权的情况下,在封面上标注“郭德纲”的姓名亦属对“郭德纲”姓名的不当使用,构成对“郭德纲”姓名权的侵犯。而九洲出版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尽审查义务,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郭德纲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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