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强办了一张农业银行金穗卡,可是近来他却发现自己的卡中从2004年9月至今每月都出现了7224.93元或 7254.61元的支出,经查才发现自己的钱被用于支付岳母刘女士的按揭贷款。刘女士虽说是自己的岳母,可是银行怎么可以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从他的账户上划走钱款钱款呢?于是,林强将岳母刘女士和银行一起告上法庭。11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刘女士返还林强14.62万余元。
原告林强诉称,他于2002年11月22日在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新庄分理处办理了一张农行金穗借记卡,从2004年9月15日至今,卡上每月出现7224.93元或7254.61元的支出,而他从未支取过这些款项。经过调查,林强发现上述款项全部被用于支付岳母刘女士的按揭贷款。岳母于2004年8月7日与苏州市一家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年8月11日与农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林强认为,银行未取得他的同意,擅自在他帐户上划取上述款项属于侵权行为,岳母则属于不当得利,因此他要求二被告归还15.34万余元。
刘女士辩称,她买房时是女儿与她一同办理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银行贷款事宜的,女儿自愿替母亲偿还银行贷款,并由女儿提供了还贷的银行帐户。林强对上述事实十分清楚,他还代为领取了刘女士的房屋权属证书。在偿还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女婿林强数次在还贷帐户上存入资金以备银行扣款,因此林强对帐户资金的变动情况也是了解的。因此,林强以她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女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7日,刘女士购买了总金额为55.13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并与农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由刘女士向农行苏州新区支行贷款38.5万元,贷款期限为2004年8月11日至 2009年8月11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签订后,从同年9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农行苏州新区支行即在户名为林强的金穗借记卡上每月陆续扣款7224.93元、7254.61元、7296.4元不等,合计扣款金额14.62万余元。
诉讼中,法院依法对林强的妻子进行了调查,其只承认她代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母亲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是母亲自行与银行办理的手续,与其无关。她同时否认是其将丈夫的卡号交给农行新区支行,用于偿还母亲的房屋贷款,也不清楚丈夫的银行卡被扣钱一事。
刘女士虽一口咬定是由女儿提供了女婿的银行账号,但是现在女儿对此矢口否认,她怎么也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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