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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台商买卖“田黄石”案有果 行规服从法律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用巨额钱款私下转让田黄石,该田黄石究竟是真是假?法庭上转让双方说法各执一词。11月16日下午,该案终于有了结果,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港商林先生与台商刘某的买卖合同,由刘某返还林先生人民币40万元,而林先生则归还刘某绿泥石章(6.3CM×4CM×4CM),印面刻有篆文 “清气应归笔底来”字样印章一枚。

    2004年9月16日,香港商人林先生以63万元价格,从台湾商人刘某处购得田黄石古兽印章一枚,印面刻有篆文“清气应归笔底来”字样。之后,喜好收藏的林先生在与他人把玩鉴赏田黄石时,得知该印章的材质有异。同年10月,忐忑不安的林先生将田黄石送至福州石雕艺术工艺品厂作鉴别,确认不属寿山田黄石。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在出具的宝玉石鉴定证明上,写到“系争的田黄石非寿山石类”。

    林先生找台商刘某交涉退货,刘某表示自己是该印章买卖居间方,不同意退货,但还是退还居间费23万元。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后,林先生拿回了23万元钱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涉嫌诈骗,经审查不属刑案受理范围不立案。转而,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索讨40万元田黄石买卖款,退回刘某那块假田黄石。

     法庭上,台商刘某称在一天内,将田黄石印章从上家拿来交给了林某,自己从中只赚取了些中介费,充当印章买卖中介方。因为林某对印章的材质有异议,自己已将中介费退还给了林某。刘某还认为林某委托的鉴定无效,并声称依据古玩交易惯例,购买者全凭自己眼力来判别真假,出卖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岂能事后再作反悔呢?

    审理中,案外人陈某向法院提供了他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证明他将争议的田黄石转让给了台商刘某,转让价格为40万元。陈某称与林先生素不相识,刘某就是该田黄石的买家。为了查清事实,法院在2006年5月26日对陈某做了调查笔录。

     陈某陈述,2004年5月,刘某得知陈某有一块田黄石要拍卖,就要求陈某暂缓,由他来帮我找买家出售,陈某开价到手60万元。但到6月,刘某说60万元太贵无法出手,陈某就提议把下家介绍给自己,直接洽谈田黄石价格。而刘某又表示这样操作,他很难赚到钱。到了7、8月份,刘某说有人愿出价45万元购买,陈某不同意。刘某随后多次表示自己愿意出价40万元买下,陈某才同意出售给他。9月16日,在刘某上海的住所他把钱给了陈某,并起草了转让协议,说明双方是买卖关系,而不是中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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