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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8人死亡沉船事故 船老大尚未成年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6方赔偿57万

笔者刚刚从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客船追越货船队时发生碰撞致使客船沉没、18人落水和8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案在该院一审宣判,6名被告共赔偿17名受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57.482万元。

    2005 年12月14日上午,湘泸溪客3049号客船船主翟树金因事离船,仅留其妻周友英与其子瞿甲(化名)在船上。被告人瞿甲驾驶该客船乘载了18人(其中乘客 16人)从泸溪县上堡乡龙溪码头驶往武溪镇。当时被告向明求的湘辰溪货0068号货船、杨代书的湘辰溪货0112号货船、李高其的张家界货0054号、谢永林的湘辰溪货0110号货船等四艘空载货船并排相绑在沅水干流向上行驶。瞿宇驾驶的客船在空载货船队的后面与船队同向行驶。

    在小龙溪航段处客船从货船队右侧的湘辰溪货0110号货船的右舷追越时,客船左舷中后部与湘辰溪货Ol10号货船船头右舷发生碰撞,客船当即进水沉没,船上 l8人全部落水,虽经货船解绑施救及旅客自救,仍造成乘客唐建英等7人死亡,乘客杨明有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2006年1月24日在沅水河边青木岭段发现失踪乘客杨明有的尸体。

    因瞿甲系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未予追究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泸溪客3049号乡镇客船船主瞿树金事故发生当天因事离船,严重无视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将客船交给无驾驶证书的儿子瞿甲驾驶,因瞿宇不懂操作技术,在追越相绑货船队过程中,与货船队最右舷湘辰溪货0110号货船横距过于逼近,在没有完成追越的情况下,由于船吸的作用,使客船与货船队发生碰撞,导致客船沉没,客船上人员全部落水,二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湘辰溪货0068号、湘辰溪货O110号、湘辰溪货 0112号、张家界货0054号船主向明求、谢永林、杨代书、李高其忽视水上交通安全,将贷船并排相绑行驶,疏于了望,未能及早发现客船的追越行为,在发现客船与本船队横距很近追越时,没有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四被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被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他们的侵害行为直接导致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依法构成了共同侵权。对于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应由六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瞿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瞿树金承担。

    中国法院网  龚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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