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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戏女生状告ukiss网站证据不足败诉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自己留给公司用做艺人宣传的照片竟被用实名贴在了网站上,而该网站的网页中还充斥着色情的字眼。”刚毕业的中戏学生方小姐以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北京时代威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0万元。1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告曾给被告公司留有自己的个人资料及部分照片,被告公司答应为原告进行艺人宣传,包括演员的推广,后原告经同学的告知发现自己的照片被贴在一家叫做ukiss的激情视频聊天网站。原告看到自己的照片用实名被该网站登载,并且在美女博客主持中排名第一。原告又仔细观看该网站,网页上充斥着“激情舞秀视频”、“我的第一次性与爱”等让人尴尬的词汇。网站的版权属于被告,原告认为自己在没有授权给被告的情况下,被告私自对原告的相片、姓名在如此网站上进行使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使原告的名誉遭受极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曾在ukiss网站上使用原告照片而侵犯其肖像权,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而纵观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公证书、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电话通话录音及其自行打印的ukiss网站网页等证据,其中两证人曾陈述分别于2005年12月17日、18日在ukiss网站上看到原告照片,而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北京网络行业协会证明,ukiss网站自 2005年12月16日晚至19日无法正常访问,双方证据针对同一事实存在矛盾,而公文书证的证明效力要大于证人证言。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不能直接证明 ukiss网站使用了原告本人的照片。

    在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通话录音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明确承认曾在 ukiss网站上使用原告照片;而原告打印的ukiss网站网页系其自行制作,证明效力也较低下,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各项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事实主张。另外,被告公司在ukiss网站设立的原告的宣传栏目,其内容并未指代他人,也不存在盗用、假冒原告姓名之情节,且在ukiss网站与原告有关的内容中并无针对原告的贬损性评价或侮辱、诽谤言辞,相关内容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原告关于被告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因此法院驳回方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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