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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弄”法律程序试图拖延付款终被识破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中国法院网讯   申请撤诉,作为当事人放弃权利的一种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般都会予以准许。但是,偏偏有当事人自作聪明,妄图通过撤诉来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蹊跷的货款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力同公司被判支付应付的货款30万元。

     力同公司在生产百叶窗、家具等产品时使用的木器油漆由圣琦金公司提供。今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结帐协议,明确力同公司结欠圣琦金公司货款50万余元。由于力同公司称使用了圣琦金公司油漆的木器出口美国后,美商对质量不满,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最后一笔货款30万元待双方处理完质量异议后再支付。但协议签订后,力同公司付清了前一笔20万余元的货款后,就不肯支付这30万元了,圣琦公司无奈之下选择了起诉,要求力同公司付清货款。

    原审期间,力同公司不但以双方对油漆的质量问题还未处理完毕为由拒不付款,还就油漆质量问题提起了反诉。但就在法院受理了反诉后,力同公司又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理由是自己与美商就有关质量问题尚未处理完毕,与圣琦金公司之间的质量问题也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审法院因此认为,质量争议导致30万元货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判决驳回了圣琦金公司的诉讼请求。

    输掉官司的圣琦金公司上诉称,双方曾多次协商,但力同公司并没有拿出油漆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凭据。如果所谓“质量问题”不解决,岂不是自己永远也讨不回这30万元货款?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力同公司一方面以双方对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为由进行抗辩,另一方面又在原审中撤回有关质量问题的反诉,这显然是力同公司怠于解决纠纷,故意促使付款条件不成就。因此,力同公司不能以客观上已不具有自行履行可能性的条款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圣琦金公司供应的油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力同公司可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法院二审判决力同公司在九十天内支付圣琦金公司货款30万元。

【法官提示】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或上诉后,由于某种原因,往往会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撤诉申请不能损害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力同公司在原审中先反诉又撤诉,实质就是想拖延付款。但这种恶意行为最终还是被法官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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