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春,男,1992年4月生,汉族,海南省琼海市国营东升农场第四小学学生,住该场16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琼海市国营东升农场第四小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宪章,男,1992年7月生,现系海南省琼海市东升农场第四小学学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宽,男,1995年3月生,汉族,现系海南省琼海市东升农场第四小学学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长杰,男,1994年12月生,汉族,现系海南省琼海市东升农场第四小学学生。
原审被告林涛,男,1995年3月生,汉族,现系海南省琼海市东升农场第四小学学生。
2003年4月24日中午1点30分钟,上诉人王良春与被上诉人唐宪章、何宽、谷长杰在琼海市国营东升农场第四小学球场踢足球,在踢足球过程中,上诉人王良春不慎摔倒,造成其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当天下午,上诉人的监护人王海斌和被上诉人唐宪章的监护人唐征将上诉人王良春送至国营东升农场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骨折的接位线尚好,该院建议住院治疗,上诉人的监护人因带钱不够表示不同意,自行带着上诉人回家找民间草药医生,用地方草药治疗。当天下午,林涛没有参加踢足球,同年6月4日,上诉人王良春在东升医院复诊为右胫腓骨、横形、斜形骨折线对位差,腓骨重叠约1厘米。6月9日,上诉人在琼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胫骨腓骨远端1/3处,可见横形、斜形骨折线对位差,腓骨重叠为1厘米余,进行手术治疗,花去手术医疗费人民币4526元。另花去其他医疗费用122。49元。2003年7月28日,王良春诉请法院责令琼海市国营东升农场第四小学与唐宪章、何宽、谷长杰、林涛给付医疗费人民币4526元,误工费111。93元,住院伙食费175元,交通费20元,第二次手术费1000元,共计5935。42元。另查明,在2002年前,上诉人王良春因事故致右腿骨折,现在踢足球时在该处再骨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学校午休时间,原、被告等被监护人的一切活动应由监护人负责监护,学校不应该承担监护责任。第四小学同意给付原告500元作为经济困难帮助,应予照准。被告唐宪章、何宽、谷长杰无过错责任。应该指出的是原告监护人明知原告在2002年因事故已经骨折,应该管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让其不应参加激烈的运动,原告骨折之后治疗失误,造成手术治疗,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用于骨折固定架款人民币1000元,请求赔偿。原告主张无理应不予采纳,按公平原则,原、被告午休时间一起玩足球,原告摔倒造成骨折,被告应适当的给予医疗费赔偿,考虑到被告唐宪章、何宽、谷长杰都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被告林涛没有参加玩足球,不应该给予原告赔偿。第四小学同意给付原告500元作为经济帮助,应予照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所花去的医疗费用人民币4648。49元由被告海南省国营东升农场第四小学给予赔偿500元,被告唐宪章、何宽、谷长杰各自给予300元的赔偿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东升第四小学负担40元,被告唐宪章、何宽、谷长杰各负担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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