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7月22日22时30分左右,张某驾驶货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遇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接近与机动车道分道线的地方由南向北下夜班回家,李某被突然垂落的电信公司所属钢绞线碰刮头部向左跌倒,后与张某所驾货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2006年8月8日,交巡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2006年8月14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电信公司与张某连带赔偿医药费等损失50000元。
「分歧」
本案是一起悬挂物脱落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争议之处在于电信公司与张某对李某的损伤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意见一:尽管电信公司与张某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两侵害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李某损伤的后果,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意见二:电信公司与张某的侵害行为间接结合造成李某损伤的后果,构成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分歧的实质在于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行为人各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认识,及由此而产生的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而将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构成法学理论上“多因一果”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或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按份承担责任,笔者称之为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
对于如何理解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损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直接结合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⑴加害行为具有时空的同一性;⑵加害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所谓间接结合又称多因一果,是指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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