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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车辆停错位 惹出车祸赔巨款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如果停放不当,也可能引发致人死亡的恶性事故,这事说来你可能不信。5月9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杭某、朱某(死者父母)赔偿50000元外,还判决被告袁某(停车人)赔偿原告杭某、朱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物损失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52618.59元。

  2005年10月18日,本案被告袁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且所装货物严重超载。当日9时许,袁某行至204国道海安县城东镇某地段时,拖拉机轮胎突然破裂,其遂将拖拉机停放在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9时45分左右,杭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驮带丁某沿 204国道由北向南行经该处时,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变型拖拉机尾部左侧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杭某某和丁某受伤,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派员到场进行勘验、调查。2005年11月1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杭某某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操作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和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因素;袁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公路上发生故障后违反规定停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故障车辆的停靠规定,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次要因素。因该事故是在拖拉机停放过程中发生的,故袁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变型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与此事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认定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查明,发生事故的变型拖拉机已于2005年5月31日被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从2005年 6月1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31日24时止。发生事故的拖拉机的第三者责任险系前车主投设,转卖给袁某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保险合同的主体亦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实施变更。

  另查明,死者杭某某的近亲属有父亲杭某,59岁,母亲朱某,56岁,均系农村居民。因杭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有:丧葬费9101元,死亡赔偿金 209640元,被扶养人(母亲过55岁)生活费20333.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酌情),车辆损失费1440元。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杭某、朱某夫妇将保险公司和袁某一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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