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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在司法活动中的利益取舍标准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介绍]

  《中国改革》在2003年第7期推出一组关于国企改革的文章,其中包括该刊记者撰写的对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称侨房公司)改革问题的采访报道。根据该报道,侨房公司原本是一家业绩优良的房地产企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平均每年赢利2500万元,资产积累达到10亿元,其中仅属于职工的工资福利等积累就有3000多万元。这样一个优秀的企业,在广州市推动的国企改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两次不平坦的遭遇。《中国改革》的文章刊登后,侨房公司以报道不实为由,于2003年9月将《中国改革》告上法庭,提出了恢复名誉、挽回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90万元,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请求。侨房公司在诉状中表示:该公司在被划归珠实集团后,在市委、市政府和珠实集团的正确领导下,逐步走出了困境,不仅一直在盈利,而且逐年上升。

  本案开始后,广州天河区法院组成合议庭,于今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0月12日,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判断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为标准。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据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据此,广州天河区法院认为:《中国改革》的报道,是该刊记者根据自己获取的一系列证据材料撰写的。这些材料,在一般人看来均相信其为真实的。报道的主要内容以消息来源为依据,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这些报道,主要是关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安置问题,旨在褒扬能够使企业和职工都长远受益的改革举措,鞭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利益的改革思路,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因而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者过失。在评论中虽然个别用词略显尖锐激烈,使原告的形象和原告职工的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这些评论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公正评论的范畴。综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驳回侨房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10元由侨房公司负担。(摘编自2004年10月21日《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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