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仅仅限于医疗事故损害,还应包括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非事故性医疗损害。本案经审理能够认定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对卢某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民事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其过错,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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