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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病人死亡责任谁负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2001年上午,原告展某之妻梁某因故摔倒,头部受伤,遂向被告某县医院拨打了120.在120救护人员接诊前,梁某已处于昏迷状态。当天下午约15时,接诊梁某的救护车在返回途中,与顺行的石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被告县医院方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约15时30分,在事故双方等待处理的过程中,被告屈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又撞在停放的120救护车上,经交警部分认定为被告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120车上没有医护人员。事故约于16时处理完毕。事故处理后,梁某被送往被告某县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左耳后皮挫伤。住院后,共花去医疗费11456.8元,原告支付2000元,下余款项为被告县医院支付。梁某于2000年4月5日在被告县医院死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2727.24元,死亡补偿费45154元,丧葬费800元,交通费1200元。在公安局所作的尸检中,因原告要求,未对内部进行尸检。

    技术部门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死者原患主血栓后遗症十余年,脑干出血致人死亡的几率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根据死者上车前即发生昏迷的情况,脑干出血致人死亡的几率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根据死者上车前即发生昏迷的情况,脑干出血及多器官功能衰竭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而两次交通事故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1、在120救护车接诊前,死者本身即已发生某此病变。死者之子的陈述说明了死者在上120的救护车前即已昏迷,在法医部门的材料中,经分析得出了死者上车前的病变致人死亡的概率高达百分之八十五,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2、在120救护车接诊的过程中,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双方均予认可,除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不可抗力外,耽误治疗时间这一问题十分明显。在两次事故中,双方都不能准确地举证证明在哪一次事故中受到了什么损害,但两次不同程度的事故,对死者的病情是有影响的。故病人的死亡,县医院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应是次要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县医院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2440.79元。

    [评析]

    对本案的处理存有以下问题:1、双方当事人间是否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2、如构成,合同的内容如何确定;3、判决的理由是什么;4、县医院承担多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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