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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及诉讼时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原审上诉人苏秀全。

  原审被上诉人广西日报社。

  「案情」

  广西省北海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7日以涉嫌受贿将苏秀全刑事拘留,同月18日北海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20日苏秀全被逮捕。1999年5月5日检察机关对苏秀全提起公诉,1999年12月10日苏秀全被取保候审。1999年12月27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判决宣告苏秀全无罪,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北海中院于2000年4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南国早报》是广西日报社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报纸,广西日报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1998年5月29日,《南国早报》头版左下部分登载一则题为《北海市挖出八条执法“蛀虫”》,苏秀全认为该新闻报道使其人格、名誉遭受了严重损害,以广西日报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法院一审认为:《南国早报》所报道的新闻,是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实施的职权行为,报道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均不得对其定罪。该报道对苏秀全冠以“受贿”之词,以肯定的语气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截留私分土地款”,其报道是失实的,且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苏秀全人格进行贬损,对苏秀全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南国早报》登载讼争的新闻报道之日,即为苏秀全的权利发生之日,由于当时其被羁押,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新闻报道登载之日起计算。苏秀全被取保候审之日起,已被解除羁押,该日起应视为苏秀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苏秀全请求保护其名誉权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12月10日起计算。由于苏秀全在二年内未行使其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对苏秀全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判决:驳回苏秀全的诉讼请求。

  苏秀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报道是关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实施的职权行为,报道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未经审判,任何人均不能对之定罪。广西日报社在该报道中,对苏秀全冠以“受贿”之词,同时还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苏秀全的人格进行贬损,对苏秀全的名誉构成了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国早报》于1998年5月29日刊登涉案报道,苏秀全于1998年5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逮捕。1999年5月5日被检察机关公诉。199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苏秀全在被羁押及被取保候审期间,不知或不应知悉其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2000年4月5日,苏秀全被北海中院宣告无罪。苏秀全应知道自己的名誉权受侵害的时间为2000年4月5日,其于2002年3月30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综合考虑广西日报社对苏秀全名誉权的侵害程度、侵害范围,酌情给予苏秀全一万元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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