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被告弋阳县某中学高中部寄宿制学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次日原告感觉眼睛不太舒服,之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24元,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事后,由于校方组织双方家长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324.84元。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三方当事人分担责任。陈某比赛致残,虽然是意外,学校和洪某均无过错,但陈某自身更无过错。如果要陈某独自承担这一损害后果,是显失公平的。为尽量避免类似的不公平现象,法律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公平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法院在考虑损失程度以决定公平分担损失时,应与负担能力结合考虑,即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损失补偿数额的确定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所以,在本案三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导致陈某受到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时,适用公平原则由三方当事人来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由两被告给予陈某一定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缩小运动风险,解决本案纠纷最适宜的办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当损害事实已发生,而致害人和受害人又都无过错时,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确实可以适用公平原则。但是,体育活动中产生的人身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具有人身危害性,参加运动的人对运动中有可能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有思想上的准备,而且,在受到一般损害,而对方又没有过错时,不应要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应当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体育运动中的一些冲撞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运动员要对冲撞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那一场运动赛的结束,就可能是一起或多起诉讼案的开始。所以,只要不是利用运动故意伤害对方,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受害人陈某所受的不是一般的伤害,属八级伤残,对一名中学生来讲,是重大的人身损害。依第二种意见,原告陈某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对一名已受到八级伤残,本来就需要社会和家庭给予特别照顾的学生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这就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的原则。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本案处理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规定更趋合理,由致害人洪某、受害人所在的学校及受害人三方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即由两被告给予陈某一定的补偿,但法院在确定具体补偿数额时可考虑学校承担的责任应该比致害人、受害人大一些。
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被告弋阳县某中学高中部寄宿制学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次日原告感觉眼睛不太舒服,之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24元,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事后,由于校方组织双方家长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324.84元。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三方当事人分担责任。陈某比赛致残,虽然是意外,学校和洪某均无过错,但陈某自身更无过错。如果要陈某独自承担这一损害后果,是显失公平的。为尽量避免类似的不公平现象,法律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公平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法院在考虑损失程度以决定公平分担损失时,应与负担能力结合考虑,即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损失补偿数额的确定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所以,在本案三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导致陈某受到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时,适用公平原则由三方当事人来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由两被告给予陈某一定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缩小运动风险,解决本案纠纷最适宜的办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当损害事实已发生,而致害人和受害人又都无过错时,为减少受害人的损失,确实可以适用公平原则。但是,体育活动中产生的人身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具有人身危害性,参加运动的人对运动中有可能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有思想上的准备,而且,在受到一般损害,而对方又没有过错时,不应要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应当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习俗。体育运动中的一些冲撞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运动员要对冲撞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那一场运动赛的结束,就可能是一起或多起诉讼案的开始。所以,只要不是利用运动故意伤害对方,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受害人陈某所受的不是一般的伤害,属八级伤残,对一名中学生来讲,是重大的人身损害。依第二种意见,原告陈某将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对一名已受到八级伤残,本来就需要社会和家庭给予特别照顾的学生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这就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的原则。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本案处理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规定更趋合理,由致害人洪某、受害人所在的学校及受害人三方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后果,即由两被告给予陈某一定的补偿,但法院在确定具体补偿数额时可考虑学校承担的责任应该比致害人、受害人大一些。
- 上一篇:游泳馆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 下一篇:父子身份关系可否推定授权代理
相关文章
- ·祸从天降 行人右眼被吊车吊钩击伤获赔14万余元
-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释义
-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 ·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 ·关于协商解决后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
- ·环球唱片诉雅虎 雅虎中文网承担相应责任
- ·网友上传影视作品 我乐网立即删除免赔偿责任
- ·因韩剧著作权起纠纷 两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多种形式保护知识产权被侵权人
- ·浅议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权的法律责任
- ·广东:深圳新规 网上侵犯知识产权将负法律责任
- ·深圳新规:网上侵犯知识产权将负法律责任
- ·世界杯足球赛网络视频反盗版全面启动
- ·药店销售假药 药师承担连带责任
- ·无资质从事高空作业 出事故责任人进班房
- ·侵权责任法获通过多种形式救济保护知识产权被
- ·罗马尼亚新交通法规将 行人乱穿马路"责任自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