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梁某原系吉水县八都镇民办教师,其户口登记在八都镇某村小组。梁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该村小组的土地12亩,且在1998年换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30年。1999年3月,梁某经县人事劳动局同意选招为公办教师,现退休在家。转为公办教师后梁某的户口仍在原村小组,并继续承包经营村小组的土地,且在承包经营期间按规定上交了有关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2000年至2002年间该村小组部分水田被征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经村民会议决定按农村户口人均分得6200元,对梁某补偿1000元。梁某遂以户口在村小组,并承包了村小组的土地,且按规定上缴了有关税费,理应受到村民同等待遇,要求村小组再分配所得土地补偿款52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梁某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户口在村小组,属农业户口,系该村小组的村民;但在其转为公办教师后,依法享受了公办教师工资待遇,其户口虽然在被告村小组,没按规定转为非农户口,但其身份发生了变化,其实质不再是村民,故梁某不再享有村小组村民的平均财产分配权,梁某的请求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参与分配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应当是集体组织成员。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但是不宜将户籍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生活联系等多种因素考虑。
本案梁某虽然作为公办教师领取退休工资,但其一直保持该村小组的户口,并承包经营村集体的土地,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也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从未放弃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并且该村集体也未对梁某享有的村民权利与义务提出异议。
其次,梁某作为公办教师,领取退休工资,其与梁某作为村集体成员并不冲突。现在国家已取消从业限制,鼓励富余农业人口搞多种经营、从事各种职业,不能因为农业人口从事其他职业,拥有其他收入而在当事人未申请时否认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故本案梁某以其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村民平等的分配集体财产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村小组应按其他村民同样的标准再分配梁某5200元。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王卫国
- 上一篇:超市要求存包是否侵害顾客人格尊严权
- 下一篇:母猪被砸死,小猪仔的饲养费应否赔偿
相关文章
- ·断断续续缴纳保险费 退休能否领取养老金
-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
- ·未签合同的返聘人员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 ·内退≠退休 内退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
- ·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 ·河北企业2010退休涨工资细则
- ·辽宁省2010年退休工人涨工资细则
- ·上海市2010年退休工人涨工资细则
- ·2010年山西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 ·工资集体协商如何打破阻力
- ·工人日报社评:工资立法,步伐能否再快些
- ·沃尔玛工资支付涉嫌性别歧视面临集体控诉
- ·农民工讨要工资被开发商打伤 26人街边集体乞讨
-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普遍开展 促职工收入提高
- ·教师编制以死亡为由被取消 工资曾遭用作招待费
- ·上海集体协商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不列入
- ·北京规定工资按比例增长须写进集体合同
- ·北京市将有55家单位试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 ·石家庄三年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 ·未退休继父能否索要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