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火化尸体是否应赔偿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2001年4月12日,原告贾世杰与其父贾意全共同到敬老院签订了代养协议,期限一年。协议签订至事故发生贾世杰从未到过敬老院。2003年3月2日,贾意全因脑血栓病发死亡,由于与贾世杰失去联系,敬老院于当日晚将尸体火化。2003年3月27日,贾世杰到敬老院探视其父,得知其父病故。另查,原告盛文善、贾世杰系同母异父的姐弟。1978年,盛文善4岁时,其生母张仲芬与贾意全结婚,婚后生育贾世杰。盛文善随生母与贾意全、贾世杰共同生活13年。1991年11月,张仲芬与贾意全因故协议离婚,贾世杰由贾意全抚养,未提及盛文善(时年17周岁)的抚养问题。
二原告以敬老院未通知家属就将尸体火化,使其未能见上父亲最后一面,造成一生的遗憾和痛苦为由要求敬老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在报纸上赔礼道歉。敬老院辩称:代养协议到期后贾世杰一直未与我方续签合同,致使我方被迫继续履行合同。贾意全病故后,我方无法联系贾世杰,且无力承担高额的停尸费,故将尸体火化。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同时提出盛文善与贾意全已解除继父女关系,不能成为受偿主体。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敬老院在贾意全因脑血栓病发死亡后,未经亲属同意将尸体火化,虽有停尸费用过高及联系贾世杰未果的客观原因,但其行为使原告丧失最后悼念亡父的机会,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敬老院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为依据。原告贾世杰签订代养协议后,长达18个月未到敬老院,对其父的健康、生活状况弃之不顾,致使敬老院在其父死亡后,无法及时通知他,敬老院的行为虽给其精神造成损害,但不能认定对其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原告盛文善与贾意全生活13年,依法形成继父女关系,但盛文善成年后未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敬老院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对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因二原告在事情的发生及发展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侵害人敬老院的责任,故二原告的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敬老院给付贾世杰、盛文善精神损失费10 000元;驳回贾世杰、盛文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并自动履行了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敬老院未经亲属同意火化尸体的行为是否给其子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否承担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盛文善是否具有原告即受偿主体资格。
(一)、敬老院的行为给死者子女造成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4月12日,原告贾世杰与其父贾意全共同到敬老院签订了代养协议,期限一年。协议签订至事故发生贾世杰从未到过敬老院。2003年3月2日,贾意全因脑血栓病发死亡,由于与贾世杰失去联系,敬老院于当日晚将尸体火化。2003年3月27日,贾世杰到敬老院探视其父,得知其父病故。另查,原告盛文善、贾世杰系同母异父的姐弟。1978年,盛文善4岁时,其生母张仲芬与贾意全结婚,婚后生育贾世杰。盛文善随生母与贾意全、贾世杰共同生活13年。1991年11月,张仲芬与贾意全因故协议离婚,贾世杰由贾意全抚养,未提及盛文善(时年17周岁)的抚养问题。
二原告以敬老院未通知家属就将尸体火化,使其未能见上父亲最后一面,造成一生的遗憾和痛苦为由要求敬老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在报纸上赔礼道歉。敬老院辩称:代养协议到期后贾世杰一直未与我方续签合同,致使我方被迫继续履行合同。贾意全病故后,我方无法联系贾世杰,且无力承担高额的停尸费,故将尸体火化。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同时提出盛文善与贾意全已解除继父女关系,不能成为受偿主体。
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敬老院在贾意全因脑血栓病发死亡后,未经亲属同意将尸体火化,虽有停尸费用过高及联系贾世杰未果的客观原因,但其行为使原告丧失最后悼念亡父的机会,留下无法弥补的遗憾,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敬老院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以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为依据。原告贾世杰签订代养协议后,长达18个月未到敬老院,对其父的健康、生活状况弃之不顾,致使敬老院在其父死亡后,无法及时通知他,敬老院的行为虽给其精神造成损害,但不能认定对其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原告盛文善与贾意全生活13年,依法形成继父女关系,但盛文善成年后未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敬老院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对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因二原告在事情的发生及发展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侵害人敬老院的责任,故二原告的过高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敬老院给付贾世杰、盛文善精神损失费10 000元;驳回贾世杰、盛文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并自动履行了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敬老院未经亲属同意火化尸体的行为是否给其子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否承担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盛文善是否具有原告即受偿主体资格。
(一)、敬老院的行为给死者子女造成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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