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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处理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沈某,男,63岁。

    被告张某,男,61岁。

    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是多年的老朋友,两人同在一民间乐队,经常在一起为红白喜事吹奏。2003年3月4日,乐队接受马某的要求为其父亲的丧事吹奏。忙活了一天,马某过意不去,便安排乐队成员吃饭,席间四个人喝了一斤白酒和六瓶啤酒。饭后大家各自散去,由于张、沈二人住处相近,两人就同行,沈某自己骑一自行车,张某在后步行。在行进过程中,沈某突然摔倒,并称:不叫你上车你偏上,我的腿摔断了,真被你害死了。张某急忙拦了一辆出租车把沈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沈某共计住院20天,并施行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术,花费医疗费30664.41元。经有关部门进行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残。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人工关节使用寿命约定10—15年,二次手术费用约50000元。开始一段时间被告尚到医院进行探望,后因原告受伤原因以及赔偿问题产生矛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费用被告则以自己没有上原告的自行车,是原告不小心自己摔倒,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受伤的原因,原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原告的主张较为符合法律真实,但原告在酒后骑车亦应注意自身安全,从公平原则出发,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按80%的比例赔偿原告包括继续治疗费用在内的各种费用66472.48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损害责任的划分是可行的,但对于今后继续治疗费用则认为原告已年逾六十,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不应再计算再次更换人工关节的费用,遂改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5968.55元。

    点评: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1)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在案件当事人一对一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总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有时甚至捏造事实,但双方又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对方的主张,如何确定案件事实就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合理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理论成果,法官应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事实进行判断,一审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分析,确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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