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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改革的十三项建议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改革开放以来,影响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的严重社会问题是“裁判不公”及“执行难”。造成“裁判不公”及“执行难”的原因,在“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的根源在现行司法体制。现行司法体制是符合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却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单靠法院系统内部的小改小革,不可能真正解决“裁判不公”和“执行难”问题。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行司法体制作重大改革。特提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和“司法腐败”,实现法院独立裁判,确保裁判公正和裁判执行,树立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的十三项司法改革建议如下:

    一、法院系统经费预算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支出,使法院经费不受地方控制;

    二、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法官、院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使法院人事不受地方控制;

    三、各级法院院长从法官(及法学教授、律师)中考核挑选,不直接任命行政官员担任法院院长;

    四、坚决纠正各级党政领导就个案向法院“打招呼”、“批条子”的习惯,为法院独立裁判创造良好条件;

    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听取、审议法院工作报告,不对法院工作报告作表决;

    六、使法院管辖区与行政区脱离:2-3个县设一个基层法院;2-3个地区设一个中级法院;2-3个省设一个高级法院(西藏、新疆、内蒙例外);

    七、改“四级二审制”为“四级三审制”,三审(法律审)终审,取消申诉制度;

    八、实行审(判)、执(行)分离,法院专司裁判,执行归司法部(在司法厅设执行局、司法局设执行处);

    九、实行审(判)、(司法行)政分离,法官考选、升迁及法院装备等归司法部(设司法行政局、处);

    十、法律本科毕业生经司法考试合格进入法院,先担任基层法院法官,逐级升迁:担任基层法院法官五年,可以担任中级法院法官;担任中级法院法官五年,可以担任高级法院法官;担任高级法院法官五年,可以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可以从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和有十年以上教龄的法学教授中任命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年龄不低于四十岁,七十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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