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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庭诉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原告:张杰庭,男,三十二岁,北京锡华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中、曾党志,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田达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丛培国、张利国,北京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杰庭因与被告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驾驶被告丰田公司制造的“赛利卡”型轿车因失误而撞墙时,车上安装的安全保护气囊未按说明书所示的展开,致使原告面部被撞伤,鼻骨骨折。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产品的缺陷给原告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驾驶的被告生产的汽车,是被告按照美国标准生产出来供美国市场销售的。在该车的《用户手册》中,被告已明示使用者:SRS空气囊仅为座椅安全带辅助装置,在车辆发生强烈前方撞击时,为驾驶员在安全带保护之外提供进一步保护。该车对用户提供的一切保证,仅适用于美国本土、阿拉斯加及加拿大注册和通常驾驶的车辆。本车的构造不违反中国国家标准,因此不存在产品缺陷。被告不应承担赔偿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从事实上看,原告驾驶的车上气囊未张开,是由于原告驾车撞墙时,其车速低于时速14英里以上与不移动、不变形的固定障碍物发生正面碰撞,或者在时速16英里以上与不移动、不变形的固定障碍物发生一定角度的侧前方碰撞这一气囊展开的设定条件。因此,原告车上的气囊未展开,不是质量问题所致。此外,原告驾车时未系安全带且驾车姿势不正确才致使鼻骨骨折。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杰庭所在的北京锡华电子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从美国以2.55万美元购买了被告丰田公司于同年4月制造的“赛利卡”双门活顶轿车一辆。该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港海关报关入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后办理行车牌证。

  1993年10月10日晚11时,原告张杰庭独自驾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南路清华大学南院墙处,因操作失误,车辆偏离公路,撞在以石块材料砌成的厚约35厘米的石墙上。张杰庭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车身有二分之一部分穿墙而过。该车与墙体发生碰撞时,方向盘处装有的SRS空气囊未弹出展开。11日凌晨,张杰庭被其呼叫来的同事从车中救出,送至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经急诊处置,被初诊为“脑震荡及鼻外伤”。随后,张杰庭被送至中日友好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入院治疗8天。1995年1月,张杰庭曾到北京友谊医院门诊就诊,主诉头疼,记忆力减退,嗅觉感减退。10月7日至24日,张杰庭在北京友谊医院以脑外伤后综合症入院治疗。张杰庭在此次事故中因伤就医共支付人民币10685.75元,但无误工损失。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确认,张杰庭日后仍需对症服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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