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其它民法案例 >
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等未经其同意为其妻引产赔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梁军,男,26岁。

    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

    被告:陈炳利,男,33岁。

    被告:李岚,女,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主治医师。

    第三人:陈岩,女,26岁。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4年5月28日开始共同生活,不久,第三人怀孕。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第三人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欲终止妊娠,但原告不同意,双方产生异议。1994年11月29日,第三人陈岩到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住院,拟行引产手术以终止妊娠。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之兄被告陈炳利在医院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医院在进行各种常规检查后,于1994年12月5日由主治医师被告李岚为第三人陈岩注射药物引产,终止妊娠。原告逐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第三人怀孕后欲终止妊娠,但本人不同意。1994年11月29日,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第三人之兄被告陈炳利在“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由该院医生被告李岚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终止了第三人的妊娠。三被告的行为剥夺了本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给本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77635。49元,在各大新闻媒介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李岚每年11月29日在天津寝园(存放、埋葬骨灰的地方)植树一棵,以表示对引产胎儿之歉意。

    被告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辩称:医院按照第三人的意愿,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存在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有关医疗制度中没有引产手术必须有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家属签字是为了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意外等情况,让他们予以理解,以保护患者对病情的了解权。因此,本院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陈炳利辩称:其妹实施引产手术前,曾数次找原告,但原告躲避。为保护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才在第三人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本人并无过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