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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传才等诉顾用圣等海上作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本案中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是:邻里之间相互义务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无因管理规定的基本特征和条件,对照案件事实,作了比较有说服力的分析,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情」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1)、原告朱传才、陈启兰之子朱建华,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生前职业为渔民,1998年7月25日领取出海船民证,1999年5月1日新闸口抛锚时溺水身亡。

    (2)、1999年5月1日,朱传才的舢板船与韩忠明、施泽川等人的舢板船一起停泊在港内,朱传才的舢板船在最外档。顾用圣的舢板船进港,欲停在朱传才与韩忠明等人的舢板船之前。因顾用圣的舢板船较大,且头锚又抛得过近,无法将船固定好,撞入朱传才和韩忠明的舢板船之间,将朱传才的舢板船挤了出去。为帮助顾用圣固定舢板船,朱建华在顾礼清的帮助下将顾用圣船上一只大锚搬到自己的小船上,将船开出帮其抛锚。朱建华在抛锚过程中溺水身亡。

    (3)、朱传才系其涉案舢板船的所有权人之一,顾用圣系其涉案舢板船的所有权人。朱传才、顾用圣各自所有的涉案舢板船均无船名、船号,也未登记。顾礼清在顾用圣的舢板船上工作。

    (4)、朱传才、陈启兰家庭成员有朱传才,陈启兰,朱传才之母王尤凤,朱传才之子朱建军,四人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陈启兰无固定职业。

    (5),朱传才、陈启兰住所所在地1999年城市居民家庭生活费为4,114元,朱建华死亡丧葬费2,924元。

    朱传才、陈启兰在提出上诉的同时申请二审法院对其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合议庭在庭审前评议认为,该请求不属法院调查的职责范围,朱传才、陈启兰向原审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事实也证实朱传才、陈启兰可以进行举证。因此,本院在开庭时告知朱传才、陈启兰不予受理其申请本院对证人进行调查请求的决定。朱传才、陈启兰未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朱传才、陈启兰和顾用圣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在二审审理中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审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朱传才、陈启兰未能举证证明朱建华是受顾用圣的委托或雇佣前往送锚,因此朱传才、陈启兰依据委托或雇佣关系起诉顾用圣、顾礼清的理由不能成立。朱传才、陈启兰也不能证明顾用圣对朱建华送锚死亡有任何过错,要求顾用圣承担指挥不当致使朱建华死亡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朱传才、陈启兰以顾礼清系顾用圣之子,又未与顾用圣分家,要求顾礼清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虽然顾用圣对朱建华的死亡没有过错,但朱建华是为了顾用圣的利益受到损害,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顾用圣应当给予朱传才、陈启兰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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