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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叶因其夫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行驶被追击途中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原告:王云叶,女,系受害人之妻。

    被告: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大连征稽处旅顺口所(下称征稽所)。

    被告征稽所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旅顺公安分局民主桥派出所签订了联合进行路检路查偷漏养路费的协议。1996年6月24日,被告征稽所人员会同民主桥派出所民警在旅顺口区三涧堡镇设路卡进行路检路查工作。下午四时左右,原告丈夫李泰全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后三轮车驶入设卡路段。发现前路口有路检,就调车头向洪家村方法乡路行驶。参加路检的两名民主桥派出所的人员发现后,立即驾驶吉普车随后前往追查。李泰全驾驶农用后三轮车行至丽雅食杂店们前拐弯,由于车速快失控撞断路边水泥电线杆,电线杆倒下时砸碎李泰全头颅致其当即死亡。

    原告王云叶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6年6月24日16时许,我丈夫李泰全驾驶农用三轮车,在旅大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三涧堡镇北大河桥北侧,被被告雇佣的人员发现,驾驶吉普车沿洪家村乡路尾追至村内,致使三轮车撞断了道边的一根电线杆,将我丈夫头颅砸碎当即死亡。要求被告征稽所赔偿我丈夫李泰全抚恤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5万元。

    被告征稽所答辩称:我单位进行路检路查,是执行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对道路行车偷漏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者进行查处,是职责行为。李泰全违章驾车,因惧怕检查而逃跑,在逃跑中撞断电线杆死亡,我方无任何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征稽所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路口设卡路检查稽偷漏养路费情况,其行为系正常执行公务。其工作人员发现原告之夫李泰全无牌照驾车,即驱车尾追查明情况,其行为并非违法。因此,被告主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原告之夫李泰全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后三轮车,理应主动停车接受路检,而其为规避被告征稽所检查驾车而逃,导致车毁人亡的后果,责任理应自行承担。因此,原告王云叶诉请被告征稽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院据此于1997年6月17日判决:驳回原告王云叶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征稽所发现原告之夫李泰全所驾车无牌照又驾车逃跑,而驱车尾追查清情况,是否是执行公务行为。被告征稽所在有关路口设卡路检,是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路检的任务是稽查偷漏、欠交、少交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者。偷漏、欠交、少交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一般表现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车辆不主动依法缴纳该两费;再就是无牌照的车辆因没有办理任何的合法行车手续,根本就谈不上依法交纳养路费和使用务的问题,车主就有规避法定缴费义务之行为,这是路检稽查的重点。原告之夫李泰全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路检工作人员发现理应追查,若不去追查就失去了路口设卡路检路稽的意义。另外,从省政府稽查工作有关文件内容上看,没有无牌照车辆规避路检时稽查人员可不去追查的规定。因此,对李泰全的追查正体现了稽查工作的要求,追查应当是执行公务。李泰全车毁人亡的后果与被告征稽所的追查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征稽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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