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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长征诉于福茂安装超出墙体的窗户护栏致窃贼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董长征,男,52岁,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19号3-2-3号。

  被告:于福茂,男,47岁,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19号3-1-3号。

  董长征住房在于福茂住房楼上,于福茂为一楼、董长征为二楼。于福茂于1997年10月进行住宅装修时安装了窗户护栏四个,护栏超出墙体30cm,护栏高度超过了董长征家的地面。1997年11月21日,董长征回家发现家中被盗,经沙河口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及南沙派出所现场勘察鉴定,窃贼是通过于福茂家安装的护栏爬到二楼董长征家作案的,一楼于福茂家的护栏实际上成为盗贼进二楼作案的梯子。案发后,董长征一家多次要求于福茂拆除护栏,公安部门也做了不少工作,但于福茂一直未拆除该护栏。经多方奔走无效后,董长征于1999年1月26日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诉称:根据大连市政府设立的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指挥部发布的《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方案》、《关于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的通告》的规定,一楼护栏不得超出墙体,探出的安全护栏必须拆除。故被告在一楼住房安装的四个窗户护栏超出了墙体,为违法建筑。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以保护二楼住户的安全。

  被告于福茂答辩认为其行为并不违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住房上下相连为相邻关系。被告于福茂安装其住房窗户护栏超出墙体30cm,为盗窃分子进入董长征家作案提供了方便条件,其行为侵害了董长征的相邻权,对董长征家被盗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对董长征请求其拆除护栏的要求应予支持。同时,审判中原告方还举出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指挥部”发布的《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方案》、《关于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的通告》等作为于福茂违法安装护栏的证据。经审查,大连市作为计划单列市有权发布地方性法规,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指挥部作为大连市人民政府的附设机构,其发布的文件、通告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于福茂违犯上述文件、通告的要求,超出墙体安装窗户护栏,属违法行为,理应对二楼董长征家被盗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指挥部发布的《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方案》、《关于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的通告》关于一楼护栏不得超出墙体、探出的安全护栏必须拆除的规定,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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