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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杰诉秦吉等鞭炮致眼失明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黎杰,1984年9月出生,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黎达富(原告之父)。

  被告:秦吉,1981中3月出生,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秦解明(被告之父)。

  被告:姚迎华。

  被告:上海三达利牛奶亭公司。

  被告:上海罗山新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被告秦吉于1994年2月12日下午3时许,从被告姚迎华承租经营的牛奶亭购得“飞毛腿”鞭炮20枚,随后即进行燃放玩耍,其中燃放的一枚“飞毛腿”鞭炮,将正在一旁玩耍的原告黎杰右眼炸伤。黎杰被送往医院治疗,右眼球被摘除并安装了义眼,共花费医药费4202.38元、安装义眼费736.20元、配眼镜费198元、有发票交通费66.50元、营养费900元、原告父母为护理原告造成的误工损失3000元。被告秦吉之父已付原告5513元。原告伤情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鉴定,结论为:右眼球破裂伤,经治疗,目前右眼球萎缩并与侧眼睑粘连,右眼视觉丧失,伤后护理期为6个月,营养期为3个月,可继续治疗,属七级伤残。经向专业研制残疾用具的上海市民用工业技术研究所调查,原告由于眼睛伤残,视力和面容都受影响,需随年龄增长换戴适当的眼镜和义眼加以补救。义眼的更换,20岁前每一年半更换一次,20岁以后每4年更换一次,眼镜的更换每3年一次。约需费用1.4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黎杰及其法定代理人诉称:自己无故被被告秦吉燃放的“飞毛腿”鞭炮击中右眼,导致失明并造成经济损失。由于秦吉燃放的鞭炮是从姚迎华承租的牛奶销售亭内购得,姚非法经营该违禁商品有过错;被告罗山服务中心、三达利公司分别向姚提供牛奶销售亭和营业证明,却疏于监督和管理,也有过错。故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他已花用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装义眼费、配眼睛费及以后尚需更换义眼费、继续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精神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81622.84元。

  被告秦吉及其法定代理人承认秦吉用点燃的“飞毛腿”鞭炮炸伤原告右眼,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辩称:秦吉是未成年人,被告姚迎华非法将违禁的鞭炮销售给他,故姚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由于姚经营的场所是向罗山服务中心租借,又是以被告三达利公司的派出营业证对外营业,故该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主张,若对原告一次性赔偿,根据秦吉的责任,愿赔偿原告人民币三万元(其中含已垫付的5513元)。否则,对原告现有的经济损失,只同意承担奏吉应赔偿的份额,不同意赔偿未确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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