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因替他人球队作守门员扑球时被撞伤诉参赛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原告:刘涛,男,25岁,江苏议事园饭店职工。
被告: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星汉美食城有限公司。
被告:郑小刚,男,24岁,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职工。
1998年11月28日,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山花园酒店)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与江苏星汉美食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汉美食城)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举行足球比赛,双方单位同意该场比赛,丁山花园酒店联系了赛场,星汉美食城为球队参赛提供了车辆,双方单位领导也都到现场观看。原告刘涛得知赛事后,也来到赛场。比赛进行到下半场星汉美食城球队守门员要求换人时,刘涛要求上场,星汉美食城球队未予反对,刘涛即上场担任该队守门员。当丁山花园酒店球队球员郑小刚带球向星汉美食城球门进攻时,刘涛上前扑球,双方发生碰撞,致使刘涛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膑骨粉碎性骨折。刘涛自1998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14日住院治疗,休息至1999年3月1日上班。支出医疗费人民币3552.10元、护理费450元、误工损失450元。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两单位职工自发捐款5050元给刘涛。刘涛上班后,于1999年4月14日因脚踩空再次致左膑骨骨折,又支付医疗费3169.30元。刘涛于1999年7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受星汉美食城球队球员邀请,参加丁山花园酒店工会组织的球队成立所组织的邀请赛,其作为守门员扑球时被丁山花园酒店球员郑小刚踩伤为理由,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6843.40元、误工损失5000元、护理费450元、交通费250元及营养费等。
被告丁山花园酒店答辩称:球赛是双方企业职工自发进行的,我酒店既未组织、也未出资。出于对职工业余体育活动的关心,领导才到场观看。拍摄照片,只是反映企业职工业余生活。球赛双方没有任何人邀请刘涛参赛,刘涛随朋友到场观看,因爱好足球而主动上场守门,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双方球员已捐款5000余元,超过刘涛的医疗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星汉美食城答辩称:我城球队是职工自发组织的,我们事先并不知晓。比赛也是利用下班后业余时间进行的。刘涛在踢球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与我方无任何关系,刘涛要求我方承担有关费用无法律依据。
被告郑小刚答辩称:球赛是双方单位职工进行的群众性比赛,比赛中发生碰撞不存在损害赔偿之责,刘涛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审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刘涛身体的损伤是在足球比赛中造成的,足球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赛中双方球员发生合理碰撞是允许的,由此造成的损伤,行为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刘涛虽不是两方球队正式球员,但自愿参加到比赛中,对足球运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因此,对于刘涛在足球比赛中的损伤,丁山花园酒店、星汉美食城、郑小刚均无侵权的过错。参加比赛的双方球员各自是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的职工,以单位名义进行比赛,双方单位为球赛也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促成了该赛事的进行,这场球赛应视为双方单位的一场球赛。因此,当事人对损害虽均没有过错,但刘涛却是在共同的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由当事人按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对刘涛在1998年11月28日至1999年2月28日治疗期间的医疗费3552.10元、误工费450元、护理费450元、营养费545元等计人民币4997元进行分担,予以一定补偿。刘涛伤愈后又自己不慎受伤,与本次球赛中损伤无因果关系,不作考虑。其他有关间接损失,由刘涛分担。郑小刚的行为代表丁山花园酒店,在丁山花园酒店分担责任时,郑小刚不应重复分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星汉美食城有限公司。
被告:郑小刚,男,24岁,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职工。
1998年11月28日,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山花园酒店)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与江苏星汉美食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汉美食城)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举行足球比赛,双方单位同意该场比赛,丁山花园酒店联系了赛场,星汉美食城为球队参赛提供了车辆,双方单位领导也都到现场观看。原告刘涛得知赛事后,也来到赛场。比赛进行到下半场星汉美食城球队守门员要求换人时,刘涛要求上场,星汉美食城球队未予反对,刘涛即上场担任该队守门员。当丁山花园酒店球队球员郑小刚带球向星汉美食城球门进攻时,刘涛上前扑球,双方发生碰撞,致使刘涛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膑骨粉碎性骨折。刘涛自1998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14日住院治疗,休息至1999年3月1日上班。支出医疗费人民币3552.10元、护理费450元、误工损失450元。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两单位职工自发捐款5050元给刘涛。刘涛上班后,于1999年4月14日因脚踩空再次致左膑骨骨折,又支付医疗费3169.30元。刘涛于1999年7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受星汉美食城球队球员邀请,参加丁山花园酒店工会组织的球队成立所组织的邀请赛,其作为守门员扑球时被丁山花园酒店球员郑小刚踩伤为理由,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6843.40元、误工损失5000元、护理费450元、交通费250元及营养费等。
被告丁山花园酒店答辩称:球赛是双方企业职工自发进行的,我酒店既未组织、也未出资。出于对职工业余体育活动的关心,领导才到场观看。拍摄照片,只是反映企业职工业余生活。球赛双方没有任何人邀请刘涛参赛,刘涛随朋友到场观看,因爱好足球而主动上场守门,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双方球员已捐款5000余元,超过刘涛的医疗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星汉美食城答辩称:我城球队是职工自发组织的,我们事先并不知晓。比赛也是利用下班后业余时间进行的。刘涛在踢球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与我方无任何关系,刘涛要求我方承担有关费用无法律依据。
被告郑小刚答辩称:球赛是双方单位职工进行的群众性比赛,比赛中发生碰撞不存在损害赔偿之责,刘涛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审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刘涛身体的损伤是在足球比赛中造成的,足球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赛中双方球员发生合理碰撞是允许的,由此造成的损伤,行为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刘涛虽不是两方球队正式球员,但自愿参加到比赛中,对足球运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因此,对于刘涛在足球比赛中的损伤,丁山花园酒店、星汉美食城、郑小刚均无侵权的过错。参加比赛的双方球员各自是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的职工,以单位名义进行比赛,双方单位为球赛也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促成了该赛事的进行,这场球赛应视为双方单位的一场球赛。因此,当事人对损害虽均没有过错,但刘涛却是在共同的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由当事人按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丁山花园酒店和星汉美食城对刘涛在1998年11月28日至1999年2月28日治疗期间的医疗费3552.10元、误工费450元、护理费450元、营养费545元等计人民币4997元进行分担,予以一定补偿。刘涛伤愈后又自己不慎受伤,与本次球赛中损伤无因果关系,不作考虑。其他有关间接损失,由刘涛分担。郑小刚的行为代表丁山花园酒店,在丁山花园酒店分担责任时,郑小刚不应重复分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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