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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收取开瓶费合法否 北京法院判决说不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先生诉被告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自带酒水收费100元。

    2006 年9月13,王先生等4人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原告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返还所收取的开瓶费,但湘水之珠酒楼以提供的菜谱中记载“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100 元/瓶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湘水之珠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判决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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