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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河南省盐业总公司虚假宣传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中国法院网讯   1月11日,一起消费者状告河南省盐业总公司、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和河南家世界超市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分公司的案件,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赵先生诉称,2006年11月30日,原告在被告家世界处看到被告河南盐业出品的卫群牌食盐,产品包装物有保健食品标志和“调理肠道改善睡眠、本产品严格按照国家食盐标准及碘酸钾含量规定加工而成,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法定食品”,被告河南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出品的卫群锌盐、卫群加硒盐有“硒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具有抗氧化、提高免疫力、增强肝脏活性、加速排毒的作用”,“锌是免役系统不可缺少的物质,能保护皮肤和骨骼,具有生长发育和使思维敏捷,有助于对生殖能力障碍的治疗”的文字表述,遂以5.9元的价格购买上述产品各一袋。

     随后,原告了解到,河南盐业出品的卫群牌食盐并无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保健功能,也非“法定食品”,卫群公司出品的锌盐和加硒盐也仅为普通食品。被告产品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等规定。

    原告认为,被告产品仅为食品,却标明保健标志,明示或暗示保健治疗作用,宣称法定食品,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五)项: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等方式销售商品,属欺诈行为。被告家世界未尽谨慎查验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第一被告家世界称,其已尽查验义务,产品宣传是否虚假与其无直接关系,应该是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二被告盐业总公司称,其产品袋上的保健品宣传及标志是为脑白金所作的广告及标志,而非其产品本身的广告和标志。卫群牌食盐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在盐中加碘是法定义务,加碘含量、标识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第二被告盐业总公司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第三被告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称在食盐中加锌、锡的过程均被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的标识无任何夸大欺诈之处,产品背后宣传属科普宣传,而非产品广告。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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