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年国庆,苏女士花8900元在南京西路一商场内定制了一条男式西裤。当年12月22日,苏女士将这条西裤送到某服务中心洗涤,并为此支付洗涤费8元。五天后,当苏女士再次来到服务中心取西裤时却发现,西裤被洗花退色。在与服务中心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苏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务中心赔偿890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洗染业行业协会进行了咨询,该会认为,苏女士送洗的西裤上的洗涤标识为缓和干洗,而服务中心将西裤与其它衣服一同洗涤,且在时间和温度控制上都有所不妥。
服务中心对此发认为,苏女士仅支付8元洗涤费,服务中心不可能将西裤单独洗涤,不同意苏女士的诉讼请求。按照行业规定,一般衣物洗涤经营者最高按照洗衣费20倍进行赔偿,即160元。在本案中,服务中心愿意赔偿消费者10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中心未按照西裤洗涤标示的要求进行洗涤,应当予以赔偿。判决服务中心赔偿苏女士人民币1000元。
苏女士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当初送洗时服务中心并未告知高档衣物的范围和保值精洗服务项目,现西裤因洗涤不当而退色,责任应由服务中心承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服务中心按西裤一年折旧率20%的比例赔偿7120元。
服务中心辩称,1000元赔偿已超出行业规定的按洗涤费20倍赔偿的最高赔偿额。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在此后的二审审理期间,服务中心提出自愿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苏女士1000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苏女士将西裤送至服务中心洗涤,虽然支付的是普通衣物的洗涤费用,但服务中心作为一个具备一定洗涤专业知识的经营者,应能识别西裤上的洗涤标识并告知苏女士,由苏女士自行选择是否要求保值洗涤。由于服务中心既未告知也未按照西裤上的洗涤标识进行洗涤,致使西裤受损,对此服务中心具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苏女士在送洗时既未告知西裤的价值,也未要求保值精洗,故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服务中心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西裤受损等因素,原审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现服务中心在二审中自愿表示再行赔偿损失1000元,法院予以准许。苏女士主张按西裤一年折旧率20%的比例赔偿7120元,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作出终审判决,在洗衣店自愿增加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判决洗衣店向苏女士赔偿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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