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刘汉民。
被告:汶上县联民商业有限公司。
2008年1月2日,原告刘汉民在被告汶上县联民商业有限公司举行的“庆元旦”有奖促销活动中,抽中电热毯一条。在1月3日夜晚使用时,电热毯突然着火,床与被褥均被烧毁,致原告身上多处被烧伤,共花去医疗费2890元。后经鉴定,这条电热毯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以电热毯属于奖品而不是他们所销售的商品为由拒绝。
2008年1月26日,刘汉民向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共计5500元。
被告汶上县联民商业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中的电热毯只是被告在举行有奖销售活动中获得的奖品,不属于其所销售商品的范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汶上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汉民于2008年1月2日在被告举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抽中电热毯一条,该电热毯属于被告提供的奖品。原告在使用该电热毯过程中,因电热毯中电阻线存在质量问题在使用中引起着火,导致被告身体、财产受损。原告与被告因赔偿问题未形成一致意见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汉民因被告提供的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着火,致使人身、财产受到侵害。被告作为销售者,没有尽到检查验收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汶上县联民商业有限公司于赔偿原告刘汉民医疗费2890.6元、误工费529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共计4419.6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商家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属性。二是奖品质量发生问题能否免责。三是商家对奖品质量所负的责任。
(一)有奖销售的法律属性。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者的共同点就是都在销售中有奖项的设立存在。附赠式有奖销售所赠与的赠品都是有体物,即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赠品是无体物,即一次参与抽奖的机会、凭证或资格。从表面上看,两者虽有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基于商家促销为目的,扩大产品销售规模,目的是为了牟取更多的商业利润。通过赠与的奖券的方式,使消费者获得抽奖的机会,消费者经过抽奖而获得奖品,实质上这种行为和附赠式有奖销售已经没有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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