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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除死玉米 法院给了农民一个公道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除草剂惹出祸

  现年51岁的徐付善是河南省叶县农民,上有年近九旬的老母,还有常年疾病缠身的妻子和正在上学的子女,而劳动力就徐付善一人。像村里其他人家一样,徐付善一家靠种植几亩薄田生活。

  2002年麦收后,徐付善将自己的8亩多地都种上了玉米。为了多挣些收入,徐付善来到了叶县城内,找了一份临时的工作。

  半个月过去了,地里的玉米有一尺高了,杂草也“疯”满了田间。城内的工作虽然钱不多,但也不能随便离开,因此徐付善无暇顾及家里的田地。

  2002年7月1日,徐付善抽了个空,来到了位于叶县昆阳镇闸北路东某农药批零店,想买除草剂给玉米田除草。

  店主贾某向徐付善推荐了“飞达”牌草甘膦可溶性粉剂7袋,向徐付善说明了喷洒方法,并给徐付善配送了喷洒防罩一个。

  徐付善买药后,就回到家中按贾某交待的喷洒方法将农药喷洒在了自己种植的8亩玉米地中。

  谁知,没几天,徐付善发现喷洒了除草剂的地中的玉米苗出现枯黄,便马上找到贾某,向他说明了情况。贾某倒没有太大的惊慌,而是向徐付善说可以再喷洒别的农药进行解毒。于是,在贾某的推荐下,徐付善又购买了“绿物龙”8袋、“解害灵”8瓶,回去连忙喷洒到地中。哪知一切都无济于事了,地中的大部分玉米苗还是枯死了,余下的苗到头来未结果,徐付善又补种了大豆,也没有获得收成。

  徐付善认为贾某卖给自己的除草剂有问题,就找到贾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结果遭到贾某的拒绝。

  诉讼讨回公道

  无奈之下,徐付善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某赔偿自己损失4250元。

  对此,贾某在法庭上辩称,我销售给原告的“飞达”牌草甘膦可溶性粉剂除草剂,是合格的专利产品,在购买除草剂时,我对其介绍了操作规程和注意压低喷洒,不能将药液喷到农作物上的事项,原告不顾产品使用说明,违规操作,将药喷洒到农作物上,是造成损害的真正原因,其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而且损失的计算也过高。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飞达”牌草甘膦可溶性粉剂农药,包装写明适用范围为:各类果园、茶园、竹园、桑园和橡胶园及田埂、排灌沟渠、公路和铁路沿线、飞机场、油库、工厂空地等非耕地和林业杂草防除,并可适用于免耕地的灭茬。而在该除草剂的使用说明书中又写明免耕地的灭茬为:在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作物播种前或播种后苗前及油菜、甘蔗、棉花等作物移栽前和幼林抚育造林之前,消除地表杂草。还适用于玉米、高粱、大豆、甘蔗、林业苗圃等宽行种植下的行间除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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