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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原告:王利毅,男,53岁,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职工,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张丽霞,女,50岁,深圳市瀚适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陶武平、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河宾馆,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赵仁荣,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立,男,50岁,政协上海市长宁区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利毅、张丽霞因与被告上海银河宾馆发生赔偿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宾馆电视监控系统形同虚设,保安和安全巡检人员严重失职,犯罪分子在该宾馆内逗留长达三个小时,都无人查验其证件和按照规定进行访客登记,以至对犯罪分子的行为毫无察觉。由于被告对宾馆的安全不负责任,致使二原告的女儿王翰在入住宾馆期间被犯罪分子杀害,财物被劫。王翰的遇害与被告的过错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对入住其宾馆的旅客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还说如果服务不符承诺内容,原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汉的规定,承担违约和侵害赔偿者权益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98860元(其中包括王翰被抢劫财物损失28300元,丧葬费用231793元,差旅、住宿费95967元,教育、抚养费442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公司发出的会议邀请书及该公司新特药业务部的证明,证明被害人王翰是因公出差来沪参加交流会时入住银河宾馆。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的《紧急协查》通知、上海市公安局《重要寻人启事》、《新民晚报》悬赏消息、上海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关于王翰被害结论及遗体处理意见、公安机关为破案印刷的照片资料,证明王翰在入住银河宾馆期间被害。

  3、被告给住店旅客的公开函、《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证明被告的承诺内容。

  4、上海华亭集团《饭店管理模式》及银河宾馆《内保岗位作业》、《安全监视中心岗位作业》指导书,证明被告的安全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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