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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倪某诉某国际贸易中心侵权案(3)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从我国《宪法》来看,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这些规定都是对一般人格利益的确认,因而从全面保护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需求出发,有必要在民法上建立一般人格权制度。

  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概括和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指的是构成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要素,亦即以权能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受法律保护的主体一般人格利益的具体内涵。人的活动虽然是一种有意志的自觉活动,但推动这一自觉活动的直接动力是利益。在一般人格权上,这种利益体现为人格利益,从这一点上说,所谓一般人格权,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追求一定的人格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虽然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极其广泛,在内容上难以列举穷尽,但以高度概括的方式,大致可将作为一般人格权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具体涵括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注:

  [1] 该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 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25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于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 的人身自由。

  [2] 黄建辉:《法律漏洞。类推适用》,台湾“蔚理丛书”,第79—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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