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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抽奖促销引发的兑奖纠纷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案情]

  原告孟某从山东淄博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指定的某银行按揭贷款,购买A公司开发的“巴黎春天”公寓住房一套。被告A公司为回报新老客户,举行“看房赏月”抽奖联谊活动,向购房业主和有购房意向并留下电话的人发出请柬,邀请参加此次活动,这次活动设一、二、三等奖数名,其中一等奖 10000元,二、三等奖分别是价值不等的物品,直至抽奖之前的整个活动过程中,A公司没有明示大奖10000元如何兑付。孟某作为购房业主被邀请参加。

  抽奖中,孟某中大奖,被告A公司总经理当场将某商业银行10000元转帐支票仿制本交付给孟某,该仿制本记载: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同时设定如下条款: 1、本礼金券,有效期为1个月,逾期作废。2、本券只作购房代币之用,不兑换现金及实物,不累积使用,不作其他用途。3、本券可以转赠。当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奖项,转帐支付购房款时,被告以该奖项只能用于新购房户代币,而不能用于已购房户代币为由拒绝履行,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孟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A公司兑付奖项10 000元,用于归还原告购房贷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30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被告开发的“巴黎春天”公寓住房一套的事实清楚,被告举办“看房赏月”联谊抽奖活动,是通过抽取来宾放入指定箱内的请柬而确定中奖名单,在此,请柬具有奖券的性质,请柬被抽中而获得相应奖项,因兑付该奖项而产生的纠纷应属奖券纠纷。被告向已购其房和有购其房意向的人发出请柬,邀请参加“看房赏月”联谊抽奖活动,是被告向这些人发出的一种要约,原告接受请柬,并前去参加,将请柬放入被告指定的抽奖箱内,这是对被告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只是这种合同关系并不确定,即原告是否中奖及被告是否支付奖金均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而原告一旦中奖,则合同中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转化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抽奖之前规定的奖金数额及兑付条件支付给原告,而不应在抽奖结束再设定限定兑付的任何条件。

  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举办“看房赏月”联谊活动时,已声明中奖者兑付奖金的期限,以及中大奖1万元只能作为新购房户代币使用的内容,其在抽奖结束后,给原告的转帐支票仿制本上注明的限制兑付的内容,只是被告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原告凭被告当场发给的转帐支票仿制本,要求被告支付奖金1万元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要求按约定兑付奖项时,单方限制兑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兑付违约金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转帐支票仿制本上限制兑付的条件是被告单方所为,被告所持原告应按转帐支票仿制本限制的条件使用大奖的观点,违背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应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并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中大奖用户均按转帐支票仿制本限制的条件兑付并不能表明被告这种做法的合法性,被告以此拒绝给原告兑付所中奖金的理由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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