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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被砍伤 酒楼应否担责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新闻背景

  今年春节期间,李建平等4人到某市刚记酒楼用餐。在就餐过程中,一身份不明人员闯入酒楼,持刀砍伤李建平头部,并将 其食指砍掉半截,随后该人逃离现场。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但未能抓获肇事者。经法医鉴定,李建平左食指末节缺失,构成十级伤残。

  因为没有抓到肇事者,李建平受伤后的医疗费全部由自己承担。他认为虽然应该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刚记酒楼在治安方面也有缺陷,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刚记酒楼应保障消费者在该酒楼就餐时的人身安全,但其未尽到此项义务,导致原告受伤,故刚记酒楼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刚记酒楼辩称:酒楼没有防范歹徒袭击消费者的服务项目,也不可能配置保安人员,原告因自己与人结怨致使受伤,酒楼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酒楼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存在对消费者不合理的不安全因素或者经营者有过错为前提的。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首先,李建平受伤是被身份不明的人砍伤的,不是因被告提供餐饮服务致伤的,即被告提供的服务本身并无导致李建平受伤的不合理、不安全因素。其次,经营者对消费者所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限定在合理程度内。法律并没有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必须或者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同时要求本案中规模不大的刚记酒楼提供这些服务也是不现实的。再次,李建平被砍伤是突发事件,从李建平受袭击到肇事者逃离时间很短,即使经营者提供了保安服务,也难以保障李建平不受到伤害。

  综上,李建平受伤不是出于被告提供服务本身存在缺陷,也不是因被告在提供服务时有过错而造成的,李建平受伤与被告提供的服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李建平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建平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建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律规定:经营者按过错担责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餐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按照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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